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龙岩经开区(高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7-01 17:20 字号:
 

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龙岩经开区(高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部)中心、国有公司、园区内各企业: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落实六稳”“六保,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号)、《龙岩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外﹝201935号)、《龙岩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龙财外﹝201840号、闽财金﹝201830号、财金﹝201822号)、《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岩银发〔20162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扶持产业发展为主责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利率和条件发放的创业就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贴息标准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地方安排的资金。

二、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在我园区内创业且在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一)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限制

1.限制行业:从事个体经营中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为限制行业。

2.同笔贷款已享受其他部门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扩大覆盖范围,增加支持群体。

2020415日至202012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实体;三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四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四)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龙岩城区(含经开区、高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三、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程序

对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由龙岩经开区(高新区)企业(行政)服务中心审核。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经开区南方京融担保公司与经办银行联合初审,区金融办复审,报请企业(行政)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的基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企业为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小微企业相关证明。(3)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相关证明。(4)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证明。

四、享受贴息贷款的额度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 202017号)文件精神,202011日至2020630日期间,新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2020630日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全区创业担保贷款规模控制在贷款担保基金余额5倍以内,对不符合规定以及超出我区年末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贷款发放金额,区财政不予贴息。

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期限

实行一年一贷一报制,即由企业每年提出书面申请,每次申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125日。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福建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号)规定,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标准为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贷款企业协商确定。此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息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七、合理分担利息

20201231日之前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

20211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份,由贷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

八、免除反担保要求

202071日起,经营稳定、守信用、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九、部门职责

为更好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经开区财政局与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

十、监督管理

为切实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经开区(高新区)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由于把关审核不严,出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

1.本办法由经开区(高新区)财政局和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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