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LY00302-0200-2021-00002 | 主题分类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文 号 | 龙经管委〔2021〕10号 |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1-03-03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各局(办、部),中心,经发集团:
《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加速形成全民招商的热潮,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切实提高招商实效,促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突破,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1. 项目信息引荐人:提供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区域外投资方来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投资项目的投资有效信息,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项目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并最终落户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
2. 项目推动引荐人:提供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区域外投资方来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投资的项目投资有效信息,推动投资方与我区招商部门开展对接洽谈,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项目最终落户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
引荐人包括:企业法人(含招商中介机构)、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或社会其它组织机构(不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个人(不含公职人员)。
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区域外投资方是指投资机构注册地不在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出资主体非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企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政府性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股权投资类项目和PPP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年(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内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4年(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内,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用地项目要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省有关规定);
2. 实缴注册资本: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3. 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 项目信息引荐人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信息奖励金5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一次性奖励信息奖励金10万元人民币。
2. 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
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奖励基数按区域外投资方在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占比进行相应折算,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省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由引荐人提供)。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外资项目,实际到资100万美元以上按实际到资额的5‰给予奖励(按照实际到资时的汇率折算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外汇管理部门体现外资实际到资数据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起至奖励申报月止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开发区留成总额。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开发区留成总额的6%给予奖励。
3. 重点项目叠加奖励
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符合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重点产业规划的项目和军民融合产业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第四条 奖励申报流程
1. 备案。引资人须第一时间将项目情况、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及《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报商务局,由商务局进行备案后,提交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
2. 申请。符合项目引荐人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投资项目2年内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4年内,向商务局提出申报奖励。奖励申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并提交《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
(2)项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身份证等)或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
(3)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实缴注册资本内容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4)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收款账号材料。
3. 审核。商务局对引荐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固定资产认定小组对项目形象进度及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由商务局汇总引荐人的材料提交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4. 公示。商务局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荐人和奖励金额在开发区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至财政部门。
5. 兑现。奖励金由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拨付承担。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下达文件并拨付奖励金,商务局负责通知引荐人。奖励基数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奖励金涉及到的相关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经费由财政统筹解决。
第六条 其它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附则
1.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商务局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项目仍在实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
2. 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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