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市金融办、龙岩银监分局关于加强企业
信贷服务促进金融平稳运行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龙政办〔2014〕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龙岩银监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企业信贷服务促进金融平稳运行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前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在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做好企业信贷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金融运行风险监测和防控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
关于加强企业信贷服务
促进金融平稳运行的十条措施
市金融办 龙岩银监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企业信贷服务,促进金融平稳运行,建立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增进银企互信,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企业信贷投入保障
(一)积极向上争取信贷规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上级行汇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态势和龙岩市政府为防范金融风险所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争取上级行的理解和支持,促进上级行加大对我市信贷资源倾斜力度;要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盘活存量;加强资金运作,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筹措资金,支持企业发展。龙岩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龙岩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引导,确保相关地区信贷投放存量的稳定。人民银行龙岩中心支行要充分利用中央支持原中央苏区县的优惠政策,抓住我市不良贷款在全省保持低位运行的有利时机,积极向上争取适当调增原苏区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或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确保信贷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不减。
(二)保持信贷政策稳定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切实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持信贷政策稳定性,不随意收紧或限制分支机构信贷审批权限;要根据企业项目属性和生产经营周期,积极开发金融产品,调整信贷期限,减轻企业短期融资压力。要针对企业发展实际,创新信贷审批方式和还款方式,加快转贷、续贷的审批和放款速度,在创新发展中缓释风险。
(三)加大对薄弱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保障性住房等薄弱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龙岩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的考核评价,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 “两个不低于”工作目标(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报告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向龙岩银监分局报告风险预警监测情况,具体包括:银行不良贷款、贷款逾期及欠息、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恶意逃废债及其他需关注的情况,并分析重点区域、行业、企业具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范处置措施。发现辖区金融运行异常的,包括:发生涉及金融的群体性事件,不良贷款急剧上升,贷款企业“跑路”,因民间借贷、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企业担保圈等引发的信贷风险,突发的行业性风险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市金融办和龙岩银监分局。对涉及多家银行的重大事项,主办行应主动承担起贷款银行的协调人角色,并加强与政府和其他贷款银行的沟通协调,做到“一致行动”,防止因一家银行抽贷引发连锁反应;发现个别银行随意抽贷、压贷的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加强分类处置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排查,摸清家底,对本系统内可能出现的各地有关部门及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做到“一企一策”、“一行一策”,“一地一策”,及时研究化解当地企业信贷风险的措施,帮助企业正常经营、渡过难关,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对资金周转正常、经营良好、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给予信贷支持,贷款到期的要及时予以续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推广“无间贷”等免还本续贷等金融产品,缓解企业转贷难、融资难问题。龙岩银监分局、市金融办要加强推动指导。对销售良好、订单稳定、经营正常,但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到“五不”,即不减少信贷规模、不釜底抽薪、不提高续贷门槛、不随意抽贷、不随意压贷,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发挥应急保障资金池的作用,帮助还贷资金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周转。对于经营陷入困境,但其闲置的土地、生产设备、厂房等相关固定资产尚可利用的企业,可通过并购重组盘活资产,促进产业优化兼并。当地政府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帮扶协调,对闲置的土地资产可通过依法收储等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或还贷;住建、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应帮助企业加快房屋、土地等确权办证、抵押登记的速度,尽快妥善处理涉及确权办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并尽可能减免相关费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授信品种,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确实无法维持经营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加快企业资产处置步伐,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有重组可能的,要运用多种方式推动整合重组,有效化解不良资产。
四、建立和完善增信机制
(一)加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分类监管。对未成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各县(市、区),要加快组建步伐。已成立的,可以通过直接担保、分保等方式承接本地区经营不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优质客户,将其从目前的担保责任中解脱出来,并在担保收费、代偿政策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予以优惠倾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市经贸委要跟踪省经信委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指标的制定情况,加强对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分类监管。
(二)发挥政府应急保障资金的作用。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已设立的企业应急保障资金池的作用,严格按照条件审核应急转贷申请,真正为基本面较好、但还贷资金暂时出现困难的经营正常的优质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周转,帮助资金困难企业开展自救。
(三)拓宽抵质押担保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拥有专利权的借款人在原有担保方式的基础上,追加专利权质押,以便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同时增强银行债权保障,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主动予以支持配合。
五、及时化解“两链”风险
(一)化解企业互保互联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担保链风险监测、监控,一旦发现企业之间的担保链条存在断裂、蔓延的风险时,应及时将一些企业的互保联保责任,通过代偿、剥离担保责任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置。对提供担保或代偿,并符合银行信贷政策和相关条件的企业,银行应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并给予企业利率优惠、把短期债务转为中长期债务、给予适当缓冲期等方式,让代偿企业以时间换空间,赢得发展。相关部门要出台政策,对愿意承担代偿责任的担保企业予以支持,通过引导企业资产变现、“三旧改造”、“退二进三”、闲置土地收储等方式减轻代偿企业负担,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相关企业尽可能通过增加资产抵(质)押方式解除互保联保责任,尽可能降低抵(质)押门槛;鼓励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逐步降低企业互保比例。
(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对因贷款期限错配、资产错配而导致资金暂时困难的企业,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导企业尽快回归主业,加快盘活存量资产,处置房产、矿山、土地、股票、车辆等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缓解资金压力。对处置资产后企业仍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当地政府应加快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对企业进行重组,优化结构。对因市场因素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企业,各贷款银行可以采取票据转流贷、短贷转长贷、降低贷款利率、按月收息改按季度收息等措施,降低融资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六、加强地方诚信体系建设
(一)加强诚信宣传。各级政府应加强诚信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地要积极推进银企对接,增进银企互信,严禁出现企业抱团拒不还本付息的现象;银行要信守承诺,答应转贷的一定要兑现。通过开展“信用工程建设年”活动,积极构建守信有奖、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在适当时机,推广上杭县信用工程建设经验,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二)完善信息共享。加强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和企业之间的互动协作,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分阶段分步骤推广连城金融与企业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夯实风险防控的基础性工作。
七、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
(一)妥善做好清收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清收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做到有理有据、依法合规。鼓励银行采取变更债务主体、担保方式、借款期限等方式进行贷款重组。各有关部门应支持银行依法清收不良债权,严禁企业或个人抱团不还款,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转移资产的,支持银行追查借款人资产去向。依法限制其进行资产转让登记或交易,并限制其高消费,必要时可移交公安等司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快不良贷款核销步伐,做到应销尽销。市、县两级法院应根据银行案件执行月的安排,加快推进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进度,加快银行不良贷款核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各级地方法院要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简化银行债权的审判程序,推动金融案件快审、快判、快结。财政、税务等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促进银行税前多提拨备,加快不良贷款的核销和税费抵扣。
(三)加快不良贷款转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同上级行联系,取得支持,加强同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加快不良资产打包转让。各有关部门要参照上级部门做法,允许抵(质)押权(含抵押、质押物等)可随债权转让、转移登记至受让人(企业或个人)名下,推动不良贷款转让处置。
八、妥善处置民间借贷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禁开展高利贷活动。对高利贷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银行转贷、续贷的,应研究制度相应的处置措施,明确要求企业不得将银行资金用于偿还高利贷,并对高利贷者采取降低借贷利率、高息抵本金、还本不付息、债转股等多种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高利贷者的暴力逼债、追债等违法规行为。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参与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一经发现的,由所在地政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建立和完善政司银企沟通协商机制
各县(市、区)要积极发挥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及时通报欠息、逾期、不良贷款企业信息,加强银行资产保护,帮助协商解决银行、企业关切的问题。积极推进银企对接,帮助银行约谈借款人、担保人,促其主动配合,增进银企互信。针对诉讼案件送达难、执行难等问题,各级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牵头会同法院、银行等主动约谈相关当事人,当面签字确认告知和送达地址,缩短诉讼执行时间。
十、加强正面舆论宣传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积极宣传本机构对当地实体经济的支持情况,宣传我市经济金融良好发展态势和不良贷款低位运行实际,积极争取省(总)行理解和支持;各有关部门在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按照“内紧外松”要求,做好风险化解工作;当地新闻媒体(闽西日报、龙岩电视台、龙岩政府网等)要加强报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龙岩发展的好做法、好措施,增加正能量,为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